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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