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