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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