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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