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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