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