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