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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