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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