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