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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