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