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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