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