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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