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