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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