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六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