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