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