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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