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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