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