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