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