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