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