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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