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