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