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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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