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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