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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