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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