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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