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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