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