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