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