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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