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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