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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