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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