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