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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