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