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