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