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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