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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