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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