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部法条